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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汽车消费维权:利益输送导致汽车质量难鉴定

2013-06-20正义网

        6月1日,一位武汉车主愤怒地挥锤“砸车维权”,原因是价值80多万元的林肯豪华越野车尾灯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无法上牌。

  “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就此形象地比喻当前车主维权困境。
  日前,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共同举办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车主维权存在的鉴定难、举证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
  汽车维权,多年无配套法规
  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共审理21起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从纠纷类型看,主要有:汽车销售商隐瞒车辆瑕疵等引发的退换车或赔偿争议;汽车车内污染超标、轮胎爆胎等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争议;汽车维修保养引发的费用争议。从胜诉率看,车主完全胜诉的占32%,车主部分胜诉的占41%,车主完全败诉的占27%,车主胜诉达到七成以上。从车辆来源及品牌看,所涉车辆系进口汽车的案件占30%,国产车的案件占70%。
  二中院法官刘建刚介绍,车主维权存在很多难点,首先是法律适用难。长期以来,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与普通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一样,主要适用的法规系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规,而专门针对汽车的配套法规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汽车消费纠纷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32.4%。汽车消费纠纷大幅增长,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开始酝酿出台汽车退换修的三包规定,但迟迟未能面世。
  经过漫长的孕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去年底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汽车‘三包’规定”)。这一旨在保护车主权益的法规才“千呼万唤始出来”,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对汽车的更换和退货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为一直以来困扰车主的维权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后换车、退车诉求的案件势必增加。”刘建刚说。
  几乎没有机构接受汽车鉴定
  有了专门法规,并不意味着车主维权渠道畅通。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刘建刚认为,鉴定难是车主维权的又一道“拦路虎”。主要表现在专业鉴定机构及标准缺乏。汽车作为技术性极强的商品,在纠纷产生时往往需要专业性鉴定,但法院却难以找到具有资质并且愿意接受鉴定的独立机构。
  二中院法官王范武对此亦深有感触。他说,目前国内有条件和能力的鉴定机构不多,而不多的几个机构又与汽车生产制造商之间或多或少有着“血亲、姻亲、抚养关系”。这些亲缘关系和经济关系导致为数不多的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事故车、老旧车的鉴定,多以“我们只鉴定新车,不鉴定事故车”或“我们没有鉴定标准”等技术上的理由推辞。
  该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的案件时,联系了国内几乎所有的鉴定机构对安全气囊系统鉴定,勉强有一个机构答应试着读取数据,也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整读取。最终,事故方坚持认为气囊有问题,汽车制造商坚决否认。无奈之下,法院经多次调解最终结案,但审理长达三年时间。
  丰台区法院法官杨筝在审判中发现,鉴定费用过高也让车主止步不前。汽车质量类鉴定费用较高,一般在上万元乃至数万元,高额的鉴定费用使大部分维权车主止步,尤其是所涉车辆为中低档轿车时,鉴定费用几乎等同于购车成本。一旦维权失败,这笔不小的费用将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
  2011年6月至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共受理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起,只有2起案件车主交纳了鉴定费用,其余8起车主均未交鉴定费。
  “鉴定周期过长也提高了维权成本。”杨筝说。由于在鉴定中常常涉及到事故车的提取、交通事故卷宗的调取及案发现场的勘察,使得鉴定周期被无限期拉长。为了鉴定,车主要搭上大量的人财力,无形中提高了维权成本。
  举证难,消法修改被寄予厚望
  在长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郝庆丰看来,举证难是车主维权的又一大障碍。
  郝庆丰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他告诉记者,车主维权,必须得举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车主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车主与汽车厂家相比,两者地位极为悬殊,信息极不对称,后者掌握着汽车的技术信息,要求消费者个体举证汽车质量问题非常难。
  “于是,我国就出现了怒砸大奔、马拉宝马、静坐示威等中国式维权行为。”郝庆丰说。
  郝庆丰认为,破解车主维权难题,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正在进行修改的消费者保护法被寄予厚望。5月30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结束。
  该草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杨筝认为,该条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设置,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这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的鉴定难问题能起到缓解作用,消抵了普通消费者与汽车厂家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诉讼成本上的不对称。另外,也能促使汽车厂家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倒逼中国汽车产业升级发展。
  刘俊海教授告诉记者,在很多消费维权事件中,商家占有的信息量多,举证能力强,消费者占有信息量少,举证能力差,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由信息掌握多的一方多举证。
  “这一法律的修改,我坚持举证倒置的观点,由商家举证。”刘俊海说。
  针对举证问题,与会人员还表示,目前最重要的是设立有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汽车鉴定、举证的依据,并且有统一的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