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汽车4S店“潜规则”,提升汽配行业监管效能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产销两旺局面,消费者对4S店经营中使用的汽车配件投诉案件呈逐年快速增长势头。而导致投诉案件快速增长的部分原因就是众多的汽车厂商为达到利润最大化,利用行业“潜规则”变相降低产品监管要求乃至降低产品质量的坑害消费者行为。打击汽车厂商行业“潜规则”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探索从4S店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汽车配件切入,而后通过4S店迅速将问题反馈到汽车生产厂商,这将有力增强质监部门对汽配行业监管的社会效率和效益能力;同时也能为将来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质监部门有效介入投诉案件处理,树立部门形象争取主动地位。2010年9月起,我们从辖区内两家日系一线汽车品牌4S店入手,尝试性开展打击汽车行业“潜规则”的专项行动。按照三定方案分工原则,我们着重对4S店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和进行重点查处,涉及了生产许可证的刹车片及汽车V带,以及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喇叭。2010年我队共立案查处5起,罚没款近150万元。这五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但迫使这两家日系汽车品牌厂商全程介入,厂商与4S店甚至还组成了律师团队跟进案件调查过程。由于办案前考虑充分且定位准确,取证较完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方律师团经过陈述申辩阶段后,放弃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在处罚决定书发出数日内均全额交纳了罚款。
以下就从办理某家日系一线汽车品牌4S店案件入手,揭露部分日系汽车制动器衬片(刹车片)的行业 “潜规则”行为。
一、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难点和“潜规则”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该日系汽车品牌的4S店配件仓库中作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制动器衬片(俗称:刹车片)产品未标注厂名和厂址信息,也未标注产品标准和生产许可证信息,且明示的产品型号五花八门,有标称为蹄片组件-制动钳(图1),制动钳蹄片组件(图2),制动蹄片组件(图3),刹车片组成(图4),甚至也有标称制动蹄片总成(图5)。而之前检查的另一日系汽车品牌的制动器衬片则统一标称为刹车片,并标注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图6和图7)。
对于这种无厂名,无厂址,无标准信息,甚至产品名称故意混淆的产品如何定性是整个案件中的难点,以下通过三个方面简单探讨一下如何有效进行破解:
难点一:现场查获的产品究竟是不是制动器衬片?如何确认?
现场可以从产品外观进行简单判断,并到4S店维修车间,对产品的使用功能进行初步判断;综合产品外观和使用功能判断现场查获产品是否与制动器衬片一致。同时利用摄像和照片锁定4S店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证据。
由于本案的难点在于最终能否确认现场查获的产品是制动器衬片。事实上,现场之所以查获产品型号名称五分八门,就是汽车厂商有意为之的行为,目的就在于逃避我国的法律监管。办案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和其律师团必然会拿出明示的产品名称来混淆视听,这个需要提早预防。关于制动器衬片的名称定义我国目前未有详细解释,生产依据的产品标准在间接证据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调查中应在对方未提防的情况下及早调查制造商的生产依据标准。当然如果能从国家局拿到对涉案产品的书面认定作为直接证据,本案将趋于完美。但考虑到办案的时间,我们放弃向国家局进行书面咨询,而是预先请承担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提前介入。经与法院多次沟通,法院依据产品外观,使用功能,办案中提取的生产工艺图和产品标准,以及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对产品型号和标准的独立定性判断)综合判断涉案产品为制动器衬片。有了法院的支持,我们在办案中就有了足够的底气。
难点二:该产品真实生产企业信息如何锁定,是否为无证产品?
①通过该日系汽车品牌4S店配件仓库内电脑中DMS系统可以查询到配件最后四位产品编号的供货企业名称(注:部分供货企业并非最终完成加工的企业,仅是贸易商)。将供货企业名称信息查询单打印出来,同时通过DMS系统打印出库存记录,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将以上现场提取到证据材料让4S店签字盖章。
②立案后要立即让4S店联系该日系汽车生产厂商,尽快让查询单上供货商出具最终完成成品的制造商(以下简称为制造商)的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制造商提供生产工艺图与执行标准的依据材料,并且让供货企业提供其与该日系汽车厂商及制造商的供货合同和订货单,另外还可以让制造商提供原材料供货商的合同、收货单,省检或国检的抽样单与检验报告。如对所提供材料存在疑问,建议发函请求供货商所在地质监部门帮忙核实制造商的信息,作为佐证。
③制作调查笔录,锁定证据。调查应先从制造商反向进行,其次调查供货企业,再次调查汽车生产厂商,最后再调查4S店。在调查制造商中应锁定其生产标准和取证的情况;而调查4S店主要核实查获的产品与制造商的关系,同时确定产品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方式。调查如条件允许可采用异地调查,异地调查可以对被调查企业进行摄像和照相作为证据材料,有利于案件证据采集的多样性。
④立案后,由于涉及关乎生命安全的制动器衬片,对于现场库存的产品必须全部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以确定案件是否涉刑。
难点三:如何利用揭露出来的行业“潜规则”赢得案件办理的胜利?
事实上,案件办理中大部分制造商都提供了摩擦材料的基材是从有证企业采购或进口的证明,而制造商主要是在基材上进行二次加工完成最终产品的。大部分制造商二次加工购入的摩擦材料与衬片铁件已经是完整部分了,二次加工仅在上面加装减震片和报警器(除了福州丰生有涉及到摩擦材料与衬片铁件进行粘合的过程,其他制造商的二次加工均未涉及到粘合过程)。经咨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审查部,由于并非所有车型的制动器衬片都需加装减震片和报警器(目前我国仅部分轿车有加装),目前审查过程中有将摩擦材料与衬片铁件的作为制动器衬片发证的,也有将前者基础上加装减震片和报警器的产品作为制动器衬片发证,两者所发证书完全一致的,没有任何区别。日系汽车制动器衬片行业的“潜规则”,就是利用这个漏洞,将原本可以在合法取证厂家一次完成的产品分割成二次加工,将原本只有二三十元的制动器衬片通过二次加工提升到二三百元甚至更高,并将这个二次加工产生的利润通过配件供应等多种手段转移到日系企业的利润链条中。
对于这种“潜规则”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制动器衬片是纳入我国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的产品,二次加工后该产品的使用功能仍为制动器衬片不变,而我国法律法规中未有二次加工无需取证的排他性条款;且二次加工制造商执行的产品标准同样也是生产许可证的执行标准,而事实上通过异地取证中采集的视频材料来看二次加工制造商并不具备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的检验设备等硬件设施,无法按照生产许可证要求有效保证二次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不发生变化。因而法院完全支持我们对案件的办理。
二、 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实施细则以及案件最终处罚适用条例
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另如涉刑依据的法律: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涉及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GB5763-2008制动器衬片,QC/T_582-1999_轿车制动器性能要求,QC-T_239-1997_货车、客车制动器械性能要求。 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08版)
案件最终处罚适用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可以对每一家4S店按照20万以下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日系品牌在当地往往不止一家4S店,可以同时进行查处并分别立案,这样往往一个日系品牌就能拉出数个案件。
另还可以对该日系汽车品牌厂商销售无证产品同时进行处罚。(调查笔录中要确定交货地点在本地,并且4S店已经付款或大部分付款给该厂商)
附:泉州某日系汽车品牌4S店配件仓库四种涉嫌产品编号供货商和最终完成品的真实生产企业信息及生产工艺简介:
1、 备件编号最后四位为:C178——供货商:爱德克斯(广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最终完成成品的真实生产企业:丰生(福州)制动器有限公司。
生产工艺:从国内厂商处购买已经冲压好的的骨片及背片,将骨片及背片焊接成蹄片组,再将蹄片组与口的摩擦片用黑胶粘合成成品刹车鞋组,刹车鞋组经过表面研磨调整摩擦厚度,使之与客户规定的厚度一致,最后在刹车鞋组单边组立上梢及作动杠杆等配件。(生产工艺图参见图8,产品外观图参见图9)
2、 备件编号最后四位为:C157——供货商:厦门亨东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供货商即为最终完成成品的真实生产企业)
生产工艺:该公司直接从国外进口生产制动器衬片的摩擦块,在该原料上铆接报警器(蜂鸣夹)后再人工加装减震垫片。最终成品品名为刹车片。(生产现场图参见图10--图12)
3、 备件编号最后四位为:C158——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司。(供货商即为最终完成成品的真实生产企业)
从曙光制动器(苏州)有限公司进制动器衬片基材,在该衬片上铆接报警器。
4、 备件编号最后四位为:C107——东机工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供货商即为最终完成成品的真实生产企业)
从佛山捷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制动器衬片基材,在该衬片上铆接警示器。
(由于各家4S店备货可能不同,各地4S店供货商可能有增加或变化。)
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司与东机工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的生产工艺与之前检查的另一日系汽车品牌的制动器衬片的制造商中山日信工业有限公司相同。(中山日信生产现场照片参见图13—图17,广州曙光产品外观参见图18)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局查处后,由于其中环节涉及巨大利润,以上企业继续执行其潜规则生产;为了回避检查,出现了部分制造商直接在产品包装上打上基材生产商和许可证等信息现象,但实际仍由制造商继续执行二次加工行为。如有发现上述行为,建议先提请当地质监局对制造商按照假冒厂名和许可证信息进行处罚,再对产品以二次加工的制造商同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