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客车产品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消费者举报,某公司生产销售的NJK6603型客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原入库日期为2003年5月27日,而铭牌上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3年10月18日。经查实,该型号车辆在2003年5月停产,厂领导当时认为,该型号车辆剩余不多,今后也不再生产,申请CCC认证费用较大,没有申请CcC认证就销售了。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定性,大家意见是一致的,属于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行为,但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在研究如何处罚时,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的规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的规定,但应全面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该公司主动与消费者沟通、解决质量纠纷的因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二、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没有问题。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汽车,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条例实施处罚。
第二,处罚原则的正当把握问题。
一是该企业 销售的汽车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实施前已生产,并已停产。
二是汽车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首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性标准和本车的产品标准由国家强制性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并同时申请CCC认证。该汽车有国家发改委的公告,其产品的型式试验及安全性能是符合要求的。
三是企业整改态度积极。因此,应予从轻处理。
三、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