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执法案例——【出售报废汽车配件】马某告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案
当事人马某告在绍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新昌县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从事临时性报废汽车拆解工作。当事人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月将未经拆解的一辆报废马自达汽车运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以1000元的价格售出该报废车零配件四个轮胎和四个车门,车子剩下部分(含“五大总成”)以3500元的价格售出,同时当事人于2016年下半年陆续售出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获利500元,上述报废车零配件均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至案发,当事人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违法所得3500元,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违法所得1500元。
当事人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出售拆解的零配件没有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处以罚款55000元的处罚。
汽车执法案例——出售报废汽车配件被处罚
2018-08-13浙江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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