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环法[2017]109号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环法[201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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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兴震
地址:山东省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1号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109辆车辆型号为ZB1020ADC0F(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违法所得为112502.48元,货值金额为3461907.58元。
以上事实,有我部委托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7年4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公司申请,我部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7年4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7〕41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2017年5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02.48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3815.16元,罚没款合计7036317.64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邮寄至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