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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座椅安全带等CCC认证产品未加施CCC认证标志行政处罚案

2018-11-22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进口汽车座椅安全带等 ccc 认证产品未加施 ccc 认证标志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
     2005 年4 月,A 公司就进口 10 条汽车座椅安全带及其他货物向甲检验检疫局报检,安全带价值 253 美元,并提供了一份的"中 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于进口单证未显示相关的产品 制造厂、规格型号等信息,货物单证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甲检验检 疫局对该批货物实施了口岸抽查。查验中,检验检疫人员发现上 述货物除座椅安全带未加施 ccc 认证标志,却有 "CCIB"标志外 其他货物均证货相符。根据上述情况,甲检验检疫局做出了停止 受理上述货物报检的决定。
数日后,A 公司来函说明无法在安全带上重新加施 ccc 认证 标志,为使同批其他货物能够进口,愿意放弃座椅安全带。
鉴于上述情况,甲检验检疫局在取得 A 公司相关保函的情况下,同意上述其他货物先行进口通关,在甲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 A公司对安全带进行了销毁。
     二、分析意见
      甲检验检疫局对于上述未加施 ccc 认证标志的座椅安全带 产品做出停止受理报检决定的依据首先是《认证认可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 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其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 2001 年 第 5号)第十七条规定"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 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根据上述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口的  CCC 认证目录内 产品须在进口前加施 CCC 认证标志,方可进口。上述座椅安全带 虽然有 CCIB 标志,但因为自 2003 年 8 月 1 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正式强制实施起,原先的迸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就已停止实施。 因此.CCIB 标志不能再作为口岸验证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