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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者在汽车三包规定中有哪些义务?

2018-12-09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生产者在汽车三包规定中有哪些义务?
     答:虽然汽车三包规定中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将会向生产者追偿,即三包责任最终将由生产者承担。实际上,生产者是汽车三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生产者有义务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制定每款车型的三包有效期、包修期,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易损耗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等基本三包政策,并协调和敦促其授权修理商和经销商依照执行。生产者的具体义务还包括:
     1)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2)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3)随车提供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4)在消费者提出补办三包凭证申请时,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5)在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并对更换的新车重新提供三包。
     6)在修理者、销售者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或退货的三包服务之后,依照三包规定和合同承担三包责任,及时向修理者和销售者提供支持,例如开具退换车证明,并及时妥善处理退换车,结清相关货款。
     7)积极配合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妥善处理好汽车三包争议。
     8)在一些销售者或修理者发生撤网、破产、合并、分立、变更时,协调其他销售者或修理者继续向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