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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2018-12-09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汽车召回实施以来成效显著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
       一、汽车召回效果明显。截至2008年2月,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4万余辆,涉及47家国内外企业的121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22次。其中,2004年共计召回13次、32万余辆,涉及12家企业的13种车型;2005年共计召回27次、6万余辆,涉及17家企业的27种车型;2006年共计召回40次、34万余辆,涉及25家企业的42种车型;2007年共计召回31次、60万余辆,涉及20家企业的35种车型;2008年2月共计召回11次、2万余辆,涉及11家企业的12种车型。
    以上数据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得到了广大企业的认同和积极响应,并取得了极大的社会效果。
       二、各项工作扎实有效。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机构设立、信息系统建设、配套办法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法规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首先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9月批准成立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总局的指导和委托,专门负责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的成立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二是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与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管理办法。
       第三是扩大了汽车的召回管理范围。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对M2、M3类车辆(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此外,对于N类车辆的召回管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时机成熟时会逐步将N类车辆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第四是初步建立汽车召回管理信息系统。为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搭建了五个信息平台:一是中国汽车召回网,二是投诉呼叫中心,三是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四是制造商备案召回信息专用FTP平台,五是召回专家交流信息平台。截止到2007年10月,信息系统已接受投诉近5000例,通过专家答疑回复车主问题4310例。管理中心将每起投诉迅速反馈企业,并且对其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一旦发现“疑似”缺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组织缺陷调查。
       第五是初步建立汽车召回管理技术支持系统。  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工程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中的作用,总局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建立了已有500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专家入库。
       为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总局已批准27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任务。
       第六是开展汽车缺陷调查与召回效果评估。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来源,管理中心已组织缺陷调查50余次,启用召回专家200余人次,调查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制造商主动召回。
       为了有效监管制造商的召回实施过程,评估召回效果,管理中心制定了严格的召回效果评估体系,包括审查阶段性进展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回访车主并抽查召回情况、现场检查制造商召回执行情况、跟踪召回完成率并监督召回有效性。从召回效果来看,大部分企业均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达到75%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达到了预期目标。
       第七是组织法规宣贯。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有步骤地对有关法规进行宣贯与培训,为《规定》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深入企业调研,并通过举行研讨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对汽车召回制度进行深度报道和广泛宣传,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加强法规政策培训工作,目前已接受培训的汽车企业160家540余人次,汽车召回专家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240人次。
       三、社会效果十分显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首先是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后纠纷解决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处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对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并且已经流入市场,危及公共安全的批量性缺陷产品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规定》的出台,通过法律规制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企业与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的重要作用。
       第二是促使企业从源头抓质量。《规定》给企业设定了对汽车缺陷的注意义务、报告义务、处理义务,促进了企业进一步重视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技术水平,强化产品质量意识。目前,企业普遍成立了专门召回管理机构,在新产品开发中更加重视安全设计,控制外协件特别是安全件的产品质量,重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抓产品一致性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完善售后服务系统(包括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处理系统、VIN管理系统等)。
       第三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完善。三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过程,首先是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过程。对产品召回的行政管理,介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之间,一是可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的威胁与危害,保护公众利益; 二是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运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管理规定,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保护了国家利益。
       第四是提升了社会诚信水平。召回制度对缺陷产品的处理向企业提供了共同遵循的规则,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汽车制造商主动报告与处理缺陷产品,是企业对社会、对用户负责的体现,对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五是促进汽车行业质量提高。目前,我国大部分整车厂家都采用多家零部件企业供货方式。由于零部件企业多为多品种生产,对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较高。从现有召回案例分析,发生召回的汽车产品,由于供应商供应的零部件发生问题的占有一定比例。《规定》的实施推动了汽车生产企业对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而推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扩大召回范围加强基础工作
    汽车召回取得的成果,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总局加快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的立法和实践工作。
       一、儿童玩具召回开始启动。为消除缺陷玩具产品给儿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保障儿童人身健康和安全,总局于2005年决定将玩具纳入产品召回范围。为此,总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8月27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总局第101令)。今年1月总局又配套颁发了《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为儿童玩具召回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正在建立玩具召回专家库和确定检测机构,完善缺陷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根据消费者投诉和产品伤害信息搜集缺陷玩具信息,开展儿童玩具缺陷调查工作,推进《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
       二、加强立法提高法律层级。产品召回制度不能局限于部门规章,只有提高法律层级,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有效地调节产品召回相关的各种关系。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实施,使缺陷产品召回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缺陷产品进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更大范围内开展缺陷产品管理打下基础。因此,总局加快《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的前期工作,目前条例草稿已多次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内容日趋成熟。国务院已将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三、建立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是对缺陷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工具。建立我国产品伤害监测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医院收集与产品有关的人身伤亡信息,包括伤亡事故、产品种类、地域分布、事故原因、病理特征等数据,一方面可以为国家制定产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与评估产品安全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总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尽快建成适合国情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为科学、有效的对缺陷产品进行提供保障。
        四、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宣传力度。缺陷产品召回是新生事物,需要有效引导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召回法规和汽车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大量积极的宣传工作,统一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稳步推进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良好和理性的社会氛围。
       五、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规范产品召回管理。从缺陷预防、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与认定、缺陷处理等方面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建立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技术标准现代化相适应的产品安全及召回管理标准化体系,为科学、有效、客观、公正地认定产品缺陷提供各项指导准则与依据,使我国产品召回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