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的故障模式规定
有人认为《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的故障模式,是不是对已经列在国标中的《主要零部件》出现的故障是不是不做考虑,认为《三包规定》第二十条中的(1)(3)条是并列情形,有存在双重考量的疑问;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权威解释:
第(一)条; 1、一定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对零件种类范围不做限定,涵盖的零件种类范围多。
3、可以更换,也可以修理。
第(三)条; 1、主要零件的质量问题不一定引发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对主要零件种类范围有限定。
3、仅针对更换零件情况。
几点重要说明:
1、《指南》为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提供了易于理解,便于执行的思路和方法,使各方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中容易达成共识。
2、在实际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时,应根据车辆具体故障情况,依照《指南》中的前提条件和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判断。
3、生产企业可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和参照《指南》,自行制定《零部件故障细分表》,为规范企业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制定服务标准提供指导。
4、《指南》为三包规定的支撑文件,属技术指导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因此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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