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是否必须是新件?翻新件或再制造件是否可以使用?
为了保证汽车在包修期内的修理质量,修理者应当采用生产者提供的零部件或通过生产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而且修理中使用的零部件质量应不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包修期外的修理用零部件,并不在三包法规约束范围内。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的规定,说明现有我国汽车再制造零部件的整体寿命、功能、性能稳定性、一致性均不同于生产者提供或认可合格的零部件产品。因此,再制造零部件不允许用于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的包修服务。
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是否必须是新件?翻新件或再制造件是否可以使用?
2018-12-09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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